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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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5-09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住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

被告:李某,女,住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婧湖南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婚生女儿王甲某的探望权,并规定探望时间、地点、方式。具体方案为:1、每月探望婚生女儿王甲某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及第四周的周五下午由原告至被告处将王甲某接回原告住处,周一早上自行送至王甲某回被告处或学校;2、每两年和王甲某一起过一个中秋节、春节,陪同期限以国家法定假期为准;3、每年暑假王甲某与原告连续共同生活三十天,每年寒假与原告连续共同生活十天;4、每年劳动节、国庆节与原告连续共同生活三天。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感情不和,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判令准予二人离婚。现原告多次要求探望女儿,被告均予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起诉。

被告答辩,原告享有探望权,被告没有阻碍原告探望小孩,但原告现提出的探望方式不合理。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1月12日生育一女名叫王甲某。2014年1月,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2014)芙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王甲某由李某直接抚养,并跟随李某共同生活。现原、被告就王甲某的探视问题发生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原、被告离婚后,子女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作为父亲,有权探望子女,但不得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关于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本院本着既要考虑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又要增加子女同父亲的沟通交流,从而有利于其今后身心健康成长的同时,也要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的原则依法确定,故此,本院依法酌情考虑原告可每月探望王甲某两次,寒、暑假可带王甲某回家适当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王某在王甲某正常学习期间,在每月的第二个、第四个星期六上午9时可将王甲某接走探望,星期日下午5时将王甲某送回李某处;

二、王某在王甲某暑假的前两个星期、寒假的前一个星期的第一天上午9时可将王甲某接走探望,第七天下午5时将王甲某送回李某处;

三、李某对王某的上述探望权利有协助义务;

四、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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