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湖南xx医药有限公司、浙江xx医药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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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湖南xx医药有限公司、浙江xx医药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3-05-09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xx湖南xx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xxxxxxxx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xxxxxxxxxxxT。

法定代表人:曹x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胡瑾研湖南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曹敏湖南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xx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xxx市xx县华xxxX甲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4G。

法定代表人:余xx,系该公司董事

案件概述

申请执行人xx湖南xx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xx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824民初6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xx湖南xx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万特医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735178.69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576元、保全费4220元、执行费9751.7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万特医药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到被执行人在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万特医药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8442281.43元。浙江万特医药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收益性保险。本案已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处置权。浙江万特医药有限公司已歇业,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浙江万特医药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破产,破产案号为(2022)浙0824执9号。截至2022年10月12日,本案执行标的735178.69元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浙江万特医药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xx湖南xx医药有限公司735178.69元,欠缴案件受理费受理费5576元、保全费4220元、执行费9751.79元。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万特医药有限公司即未申报财产又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万特医药有限公司法人余业兴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执行人浙江万特医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的制裁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书面、移动微法院等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2)浙0824执9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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