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湖南医药有限公司、阳立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0731-84626279 诚聘精英 联系我们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服务 再审业务 医药行业全流程法律服务 企业破产清算 金融法律服务 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xx湖南医药有限公司、阳立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3-05-09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xx湖南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x**。

法定代表人张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艾河清湖南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xx,男,19xxxx日出生,X族,住长沙市xx区。

被执行人朱xx,男,19xxxx日出生,X族,住湖南省xx县。

本院依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54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阳立群、朱世春发出(2019)湘0104执4524号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向xx湖南医药有限公司返还611860元,但其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xx、朱xx银行存款620378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62037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返回列表

电话:0731-84626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