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湖南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x**。
法定代表人张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长沙市xx区。
被执行人朱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湖南省xx县。
本院依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54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阳立群、朱世春发出(2019)湘0104执4524号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向xx湖南医药有限公司返还611860元,但其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xx、朱xx银行存款620378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62037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