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迅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汇金路X号(金汇园住宅小区第X、X、X栋住宅楼裙楼X楼、X楼南端)门面。
负责人:张某,行长。
被申请人:胡某,男,1988年6月1日出生,X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申请人:杨某,女,1988年10月9日出生,X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迅支行与被申请人胡某、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戴某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某、杨某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迅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胡某、杨某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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