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九顺律师和朱俊律师为本案原告湖南某建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
案由:2014年12月23日,被告某谷建设与被告某建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某谷建设将尖山印象公租房项目发包给被告某建工承建,该合同还约定了综合包干单价暂定2,200元/平方米,其中PC预制构件的暂定价为760元/平方米。2015年11月30日,被告某建工与原告签订《尖山印象公租房项目装配式住宅工程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将长沙市某区尖山印象公租房项目的4#栋、5#栋、6#栋及2#栋共4栋高层公租房的建安工程和精装修工程分包给原告。《合作协议》第四条第1款约定:主合同(指两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暂定综合包干单价为2,200元/平方米,其中甲方提供的PC预制构件按照建筑面积固定单价为760元/平方米,其它部份甲方收取4%管理费(PC预制构件造价部分除外)。若工程最终结算金额超过2,200元/平方米,超过部分由甲乙双方分配,甲方分配比例为4%,乙方分配比例为96%。2017年9月14日,两被告完成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2019年1月15日,两被告对涉案工程办理了工程结算。根据结算结果,原告承包的尖山印象公租房项目的4#栋、5#栋、6#栋、2#栋结算金额为187,806,626.97元,其中PC预制构件结算价款为51,230,129.10元(结算平均价为623.9元/㎡,低于暂定价760元/平方米,实际结算总价与暂定价总价差额达12,218,174.5元)。被告某谷建设作为涉案项目的发包方,基于对被告某建工的信任,将涉案项目发包给某建工承建,但某建工签订合同后,未有任何自行履约的行为,也未实际参与任何具体项目的组织施工,而是将涉案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将全部工程交给原告和湖南某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该行为系典型的非法转包行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系无效合同。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被告某建工应按照与某谷建设实际结算款向原告支付,而不是由作为非法转包方的某建工赚取差价,否则既违反了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应由实际施工人享有的基本原则,将会造成“违法者获益”的错误司法导向。综上,根据两被告之间的结算金额,被告某建工尚欠原告工程款28,700,806.1元。原告已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欠款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1、限被告湖南某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某建筑有限公司返还管理费4,974,332.93元。
2、驳回原告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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