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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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05-09

江九顺律师为被告湖南某置业公司委托代理人

案由:经过规定的招、投标程序后,建设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置业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于2012年9月28日共同签订了《项目施工总承包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将投资开发的“星沙国际企业中心”项目的工程施工任务总计承包给乙方,乙方应以本合同为基础与项目责任人签订内部责任承包合同等内容。双方在该协议中特别约定了“劳保基金的返还按市劳保办正常应返还的劳保费用返还至乙方账户,乙方应在实际到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已返还的劳保基金的50%支付给项目承包人,用于该项目的工作人员购买社保费用”。2、2012年9月29日,建设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唐某作为承包方(乙方)、置业公司作为经济责任担保方共同签订了《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将“星沙国际企业中心”工程项目转包给乙方,由乙方全权组织本工程施工,对实现甲方与建设单位签定的本工程施工合同的各项目标负全面的责任;乙方在承包款内自负盈亏;乙方支付甲方企业管理费等。同时,合同还特别约定“若建设单位在报建过程中,报建费中未含劳保基金则项目上所需员工的建设周期内的劳保基金由乙方负责;若建设单位在报建过程中,报建费中含劳保基金,劳保基金返还按甲方50%,乙方50%分取(项目上所需员工在建设周期内的劳保基金由乙方负责)。”同日,建设公司作为甲方、唐某作为乙方、置业公司作为担保方共同签订了《担保协议》,主要约定《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合同》为本担保协议的主合同,担保方为乙方在履行主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与义务及一切相关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等。3、2015年6月9日,建设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唐某作为承包方(乙方)、置业公司作为经济责任担保方共同签订了《工程项目管理承包补充合同》,主要约定将《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合同》中的施工工期及工程造价及承包金额等事宜进行变更。4、经过规定的招、投标程序后,建设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被告置业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于2016年8月25日共同签订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将“星沙国际企业中心”(五期)11#、12#、13#、14#、15#栋厂房建安工程承包给乙方等内容。双方特别约定“合同总价即中标价格,包含各项单价、工程措施费用、其它项目费用(含暂定金)、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等所有费用,暂定金由发包人掌握、根据实际发生进入结算总价,劳保基金由发包方代缴。”经过规定的招、投标程序后,建设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置业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于2019年1月24日再次签订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将“星沙国际企业中心”(六期)16#栋生产配套用房建安工程承包给乙方等内容。双方特别约定“合同总价即中标价格,包含各项单价、工程措施费用、其它项目费用(含暂定金)、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等所有费用,暂定金由发包人掌握、根据实际发生进入结算总价,劳保基金由发包方代缴。”5、2019年1月28日,建设公司作为甲方、肖某作为乙方共同签订了《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将“星沙国际企业中心”(六期)16#栋生产配套用房建安工程转包给乙方;建设单位同甲方签订的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主合同,本合同作为从合同;主合同中约定的甲方的相关义务由乙方代替甲方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管理、质量、工期、安全与文明施工、工程款监控使用等)。6、上述合同签订后,唐某为“星沙国际企业中心”1#-15#栋建安工程进行了施工,肖某为“星沙国际企业中心”16#栋建安工程进行了施工。“星沙国际企业中心”1#-10#早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且建设公司已收到劳保基金410154元。“星沙国际企业中心”13#、15#栋于2017年11月16日竣工验收,11#、12#、14#栋于2018年1月5日竣工验收。经湖南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星沙国际企业中心”11#-15#栋厂房建安工程定案金额合计为215105584.41元。7、2016年7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的通知》,主要内容为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废止后应在工程造价的规费部分中增加社会保险费用项目;各级建筑工程招标监管部门及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在招投标、施工合同备案环节应严格审查工程造价中是否列支社会保险费用项目,切实保障建筑企业社会保险费来源稳定;2016年7月1日前已开工项目欠缴的劳保基金,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拨付给施工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等。8、2016年7月28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湘建价[2016]134号《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内容有:①“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②一般计税法其“社会保险费”以建安造价(扣除规费)为基数计算;简易计税法其“社会保险费”以税前造价(扣除规费)为基数计算。费率标准为3.18%;③“社会保险费”应按规定足额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各企业应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确保及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9、2017年7月9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湘建价[2017]134号《关于调整园林苗木等综合税率和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的通知》,主要内容为将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由3.18%调整为3.15%。

二、双方有争议的部分

1、建设公司主张支付劳保基金及社会保险费的依据问题。建设公司认为,依据本案《项目施工总承包协议》、《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合同》、《担保协议》、《工程项目管理承包补充合同》、《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等合同,且案涉项目已完工,故其有权要求支付劳保基金及社会保险费。唐某、肖某及置业公司认为建设公司的上述主张无依据。

判决结果:驳回湖南东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5998元,减半收取计37999元,由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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