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14)永中法民一初字第40号原告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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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4)永中法民一初字第40号原告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05-09

艾河清律师为原告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案由:原告某建设公司诉称: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与被告某投资公司就永州市“水汲江大道、水汲江大桥”工程签订了一份《永州市水汲江大道、水汲江大桥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对该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于2010年4月底正式开工,经原告努力,已经完成部分工程量,但是由于被告资金筹措困难,一直拖欠工程款,致使该工程自2011年8月起就一直停工至今,此期间原、被告双方一直协商该项目的结算及善后事宜。2014年6月5日至6月8日,经双方代表罗某、吴某、李某、周某、张某协商,达成了《水汲江大道、水汲江大桥工程结算及善后问题处理备忘录》,经协商,该工程终止,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工程款8,918,597.49元,应退保证金4,600,000元,应付保证金滞纳金2,559,416元,终止合同赔偿款1,000,000元,并赔付进度款滞纳金671,098元,共计17,749,111.49元。上述款项自2014年6月8日起3个月内免息,超过3个月未付的,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该备忘录签订后,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由于被告的长期拖欠工程款,造成大量的农民工无法及时领取到工资,项目存在较大的社会不稳定隐患。另外,该工程是基于被告与第三人高科园管委会于2010年4月10日所签订的《谷源路、水汲江大道(含桥)和凤凰北路道路工程代建投资承揽合同》而来,由被告承担上述项目的投资承揽代建,第三人向被告支付投资回报。因此,被告应当全面履行支付上述结算款项的义务,同时,第三人作为上述项目的利益享有者,应当在欠付被告的投资回报范围内,对原告的诉请的金额承担连带清偿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退还保证金、赔偿款等共计17,749,111.49元;2、被告自2014年9月8日起以欠付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付清为止;3、第三人在欠付被告的投资回报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1、由被告湖南某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退还保证金本金、保证金滞纳金、终止合同赔偿款、工程进度款滞纳金等各项损失17,049,111.49元;

2、第三人永州市凤凰园经济开发区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在欠付被告湖南某投资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协助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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