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成员:朱俊、艾河清、李梦君
艾河清律师和李梦君律师为申诉人委托代理人
申诉人何某因与被申诉人唐某忠、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290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作出湘检民(行)监[2019]4300000044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湘民抗4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祖毅、郭花出庭。申诉人何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河清、被申诉人唐某(被申诉人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2902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判决结果:1、撤销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2902号民事判决及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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